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黃竹發
- 原告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温仲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因其情形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温仲佑已於民國104年5月12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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