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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小豬很忙餐飲
法定代理人
李家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南程、黃鳳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6條定有明文。故專屬管轄之事件不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準此,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之事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聲請人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專屬管轄之規定,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南程、黃鳳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卷附合約書影本,雖有合意由債權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惟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係專屬管轄事件,則上開當事人間關於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法於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聲請即不適用。又查本件債務人王南程、黃鳳儀等之住所係分別位於桃園市大園區、臺北市萬華區,此有債務人等之最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均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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