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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施振盛

  • 原告
    富盛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裕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 請 人 富盛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振盛 相 對 人 林裕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裕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施振盛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新臺幣(下同)20萬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相對人於104年3月9日所立消 費借貸契約。 (四)清償日期:104年9月9日。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 (七)違約金:每百元日息2角。 (八)相對人:林裕海。 嗣相對人林裕海於104年3月9日向第三人施振盛借款20萬元 ,約定有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為104年9月9日,並簽 發同額之本票一紙,緣第三人已於104年12月18日將上開抵 押權及債權讓與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仍未清償上開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債權讓與同意書影本等為證。經核 本件聲請人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16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南投市 │福興 │ │195 │空│562.5 │全部 │林裕海 │ │ │ │ │ │ │ │白│ │ │ │ ├──┼───┼────┼────┼────┼────────┼─┼─────────┼──────┼──────┤ │002 │南投縣│南投市 │福興 │ │198 │空│621.5 │全部 │林裕海 │ │ │ │ │ │ │ │白│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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