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嘉興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2號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南投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李嘉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藝家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相對人段大中(住南投縣○○鄉○○路000○0號)、段冠慈(住南投縣○○鄉○○路000○0號)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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