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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1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聲請人
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昇隆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期。

㈢於聲請本票裁定狀補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得以另行提出聲請本票裁定狀並於其上蓋用公司大小章之方式補正)。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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