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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林錫凱許凱傑張毓珊
  • 法定代理人
    林猷憲

  • 上訴人
    晊農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周凱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晊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猷憲(原名:林世明) 被上訴人  周凱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14號第二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 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依第436 條之2 第1 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之。未依前項規定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1 項、第436 條之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28日107 年度簡上字第14號第二審民事判決,並於107 年9 月11日提起上訴到院,有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可憑。惟上訴人除提出訴之聲明對判決全部提起上訴外,未據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即難認其上訴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4 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錫凱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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