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6號
- 上訴人
- 許素娟
- 上訴人
- 許素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翼升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杰霖律師
- 被上訴人
- 楊崇志
- 訴訟代理人
- 劉邦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無權占用其所有坐落南投縣○○市○○○○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下分別稱系爭10之4 、10之6地號土地),而基於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上訴人拆除地上物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被上訴人;惟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其所有相鄰之同段9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9 地號土地)與系爭10之4 、10之6 地號土地以石頭牆為界已逾60年,被上訴人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均坐落在系爭9 地號土地,該地上物並未占用系爭10之4 、10之6地號土地等語置辯。而上訴人業已就其所有系爭9 地號土地與被上訴人所有系爭10之4 、10之6 地號土地提起確認界址訴訟,並由本院南投簡易庭以108 年度投簡字第316 號確認界址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裁定命於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上開事件,經本院南投簡易庭108 年度投簡字第316 號及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1號判決後,被上訴人不服並提出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而終結,此有上開裁判在卷可參,則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揆揭上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