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8號
- 原告
- 互助財信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訴訟代理人
- 莊瑄環
- 被告
- 張志宸
- 被告
- 甦芙美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傅雪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附卷足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錫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