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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8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告
互助財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莊瑄環
被告
張志宸
被告
甦芙美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傅雪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附卷足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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