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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分擔代償債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徐奇川鄭順福楊亞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告
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正復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被告
世全塗料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貴竹
被告
峻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喻得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被告
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賴俐云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張慶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擔代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世全塗料有限公司(下稱世全公司)、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笙福公司)前分別對臺南市政府民國106年6月19日府環土土裁字第0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106年6月19日裁處書)、106年6月3日府環土土裁字第106060011號裁處書(下稱106年6月3日裁處書)提起行政爭訟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號(經上訴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59號審理)、第20 號(經上訴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22號審理)。本院前以坐落臺南市○○區○○路00○00號空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 0地號土地之汙染人為何人及被告世全公司、昶笙福公司、被告峻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峻源公司)是否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提送汙染改善應變必要措施計畫書之義務等節,屬本件分擔代償債款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108年1月21日裁定命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9號行政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行政訴訟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分別於108年1月18日、108年5月31日以107年度簡上字第59號、108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確定,而已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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