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詹貪公嘗
- 法定代理人
- 詹謝木重
- 法定代理人
- 詹枝松
- 訴訟代理人
- 凃國慶律師
- 被告
- 宏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德湖
- 訴訟代理人
- 武燕琳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萬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此不惟停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5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 年度上字第329 號及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50 號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下稱另案民事訴訟),涉及原告是否具備權利能力,或涉及祭祀公業管理權存在與否及詹松麟代表權之存否,或涉及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能否代理原告進行本件訴訟等,均為本案之先決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裁定命本件於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兩造已就相關之爭議達成和解,原告並具狀撤回本件起訴,被告亦表示同意,此有民事撤回狀及同意書在卷可憑,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