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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永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9號

聲請人
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啓程
代理人
莊明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9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1039 │股票 │1 │1000 │ │├──┼───────────────┼──────────────┼────┼───┼────┼───┤│0002│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NX-0000197 │股票 │1 │821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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