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0號
- 聲請人
-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文龍
- 代理人
- 陳瑞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0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謝祝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107年3月31日 │70,000元 │2Y6893245 │ ││ │ │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