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1號
- 聲請人
- 玖如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巧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71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草屯分│107年6月27日 │20,000元 │AD0179652 │ ││ │限公司草屯分公司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