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 務 人 仁益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志明 債 務 人 張登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零柒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於民國105年1月14日,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期間起算日誤植,應自未依約繳息日自民國10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誤植為 自支付命令送達日翌日起(民國105年4月12日)至清償日止,今請求短計利息81,188元及違約金8,119元。 二、請求未依約繳息日自民國104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05年4月11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短計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如下 : 利息: (7,050,000x2.538%x123/365)+(2,350,000x2.638%x123/365)=81,188元 違約金: (7,050,000x2.538%x123/365x10%)+(2,350,000x2.638%x123/365x10%)=8,119元 三、緣相對人(即借款人)仁益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11月01日邀相對人張志明、張登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二筆貸款(一)新臺幣7,050,000元正,授信期間:自民國104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05年02月05日止,利率按貴行之臺 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TAIBOR)加碼年率百分之1.72822%計息(目前合計為年率2.538%)。(二)新臺幣2,350,000元正,授信期間:自民國104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05年02月05止,利率按貴行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TAIBOR) 加碼年率百分之1.82822%計息(目前合計為年率2.638%)。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七、八條期限利益喪失條款之情事,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等簽立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及保證書為憑。 四、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伍、聲請人於104/12/28收南投地方法院執行命令(投院裕104司執全和字第15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對債務人仁益營造有限公司假扣押強制執行,依據授信約定書第七、八條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借款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共計積欠聲請人本金9,400,000元及其利 息、違約金,依法相對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張志明、張登輝既為本案債務債務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志明、張│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4│年利率2.538% │ │ │7,050,│登輝 │2月10日起 │月11日止 │ │ │ │000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志明、張│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4│年利率2.638% │ │ │2,350,│登輝 │2月10日起 │月11日止 │ │ │ │000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志明、張│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4│逾期在六個月以│ │ │7,050,│登輝 │2月10日起 │月11日止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00元 │ │ │ │百分之十計算 │ │ │ │ │ │ │ │ ├──┼───┼─────┼──────┼──────┼───────┤ │ 002│新臺幣│張志明、張│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4│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50,│登輝 │2月10日起 │月11日止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00元 │ │ │ │百分之十計算 │ │ │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