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1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聖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瑞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 款亦有明定。再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ㄧ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24條、第79條、第85條第1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解散之有限公司如未選任清算人,即由全體股東擔任清算人,且未推定代表公司之人時,全體股東各有代表公司之權,即應以全體股東代表公司應訴,其訴訟方屬業經合法代理。經查: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瑩鮮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部分,因瑩鮮有限公司業已解散,上情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詢結果在卷可查。依據上開規定,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其聲請方屬適法,故本院於107年5月3日通知債權 人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瑩鮮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並改列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上開通知於同年月19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債權人迄今未為補正,故債權人就債務人瑩鮮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