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2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展民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黎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執 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 據以請求付款之支票提示日為107年5月2日,有退票理由單 影本在卷可查,是依據上開說明,其請求提示日前之利息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