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3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溪全 楊秀春 蘇鳳英 林雨潤 林裕明 馮意淨 詹佩宜 林碩茂 黃元龍 劉逸玲 李素勤 劉美祝 陳文進 林蓁佑 蔡昆宏 施詠鐙 王安定 陳淑娟 魯幸屏 黃孟玫 林嘉姿 李欣容 陳薇園 呂文玉 林軒瑩 莊子慧 陳宏榮 盧眉卉 羅嘉勝 李佩珊 黃于樵 黃巧瑄 林弘翔 劉欣寧 盧瓊瑤 施淑貞 陳基清 張文明 謝淑惠 葉錦 李存信 林志政 陳芷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徐鳳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區○○路○段 000○0號9樓,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 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另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鳳標發支付命令部分,債權人陳報之債務人住所亦非位於本院轄區,且未提出任何對其有請求權存在之釋明文件,債權人於向管轄法院聲請時,應自行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以供管轄法院審酌,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