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松榮 代 理 人 廖泓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文傑即信正昌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柒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三)其中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