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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2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紹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澤眾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鑫喬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㈦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㈧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㈨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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