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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74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務人
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賴世勲
債務人
○ 號
債務人
詹純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柒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月26日邀相對人賴世勲、詹純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二筆貸款,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七條、第八條期限利益喪失條款之情事,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等簽立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及保證書為憑。

二、聲請人於民國107年8月16日發給相對人催告函,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詎相對人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7年8月1日止,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027,652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借款人又於民國107年1月19日公告拒絕往來,依約其債務已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借款人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賴世勲、詹純英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康盛生物科│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三│
│  │719,35│技有限公司│月1日起   │      │點零五    │
│  │1元  │、詹純英、│      │      │       │
│  │   │賴世勲  │      │      │       │
├──┼───┼─────┼──────┼──────┼───────┤
│ 002│新臺幣│康盛生物科│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三│
│  │308,30│技有限公司│月1日起   │      │點二五    │
│  │1元  │、詹純英、│      │      │       │
│  │   │賴世勲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康盛生物科│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19,35│技有限公司│月31日起  │      │內者按上開利率│
│  │1元  │、詹純英、│      │      │百分之十,逾期│
│  │   │賴世勲  │      │      │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康盛生物科│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8,30│技有限公司│月31日起  │      │內者按上開利率│
│  │1元  │、詹純英、│      │      │百分之十,逾期│
│  │   │賴世勲  │      │      │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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