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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3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全慧馨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潘予翔即德羅杜夫農特產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潘哲雄

一、債務人潘予翔即德羅杜夫農特產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潘哲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命令第一、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其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潘予翔即德羅杜夫農特產行、潘哲雄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又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多不適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且其判決主文亦不得逕以「被告應連帶給付」之記載方式為之,否則即與不真正連帶債務本旨不符【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意旨並未釋明債務人等有何共同侵權行為,其主張應係債務人等間對其請求標的所載金額負不真正連帶債務,惟卻又請求債務人等應向其「連帶給付」,則依前開說明意旨,其請求之記載方式尚與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本旨不符。是債權人關於逾本命令第一及第二項所示債務人等所負不真正連帶債務給付內容之請求部分,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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