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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
    台灣天健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黎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0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天健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黎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玖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民事 補充陳報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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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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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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