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聲 請 人 智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兆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公示催告聲請狀之聲請人公司大小章(◎可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