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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
    智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聲 請 人 智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兆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公示催告聲請狀之聲請人公司大小章(◎可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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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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