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8號

聲請人
仟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宣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支票究為在交付受款人之前遺失或交付之後遺失。

二、特此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