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1號聲 請 人 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啓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委任代理人莊明憲之委任狀(其上應有聲請人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大小章及受任人莊明憲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