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宋泉源
- 相對人
- 簡辛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0萬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8月20日至102年8月19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每萬元每日15元。
(八)相對人:簡辛金。嗣相對人簡辛金於92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各97萬元,並於同日簽發同額到期日為104年6月1日之本票二紙,約定有違約金,詎相對人屆期仍未清償,尚欠本金194萬元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為證。
二、本院於107年2月2日通知相對人簡辛金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相對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10號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001 │南投縣│草屯鎮 │中興 │ │447 │空│2591 │5分之2 │簡辛金 ││ │ │ │ │ │ │白│ │ │ │├──┼───┼────┼────┼────┼────────┼─┼─────────┼──────┼──────┤│002 │南投縣│草屯鎮 │上林 │ │149 │空│536 │5分之2 │簡辛金 ││ │ │ │ │ │ │白│ │ │ │├──┼───┼────┼────┼────┼────────┼─┼─────────┼──────┼──────┤│003 │南投縣│草屯鎮 │上林 │ │150 │空│288 │10分之2 │簡辛金 ││ │ │ │ │ │ │白│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