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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聲請人
宋泉源
相對人
簡辛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0萬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8月20日至102年8月19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每萬元每日15元。

(八)相對人:簡辛金。嗣相對人簡辛金於92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各97萬元,並於同日簽發同額到期日為104年6月1日之本票二紙,約定有違約金,詎相對人屆期仍未清償,尚欠本金194萬元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為證。

二、本院於107年2月2日通知相對人簡辛金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相對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10號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001 │南投縣│草屯鎮 │中興 │ │447 │空│2591 │5分之2 │簡辛金 ││ │ │ │ │ │ │白│ │ │ │├──┼───┼────┼────┼────┼────────┼─┼─────────┼──────┼──────┤│002 │南投縣│草屯鎮 │上林 │ │149 │空│536 │5分之2 │簡辛金 ││ │ │ │ │ │ │白│ │ │ │├──┼───┼────┼────┼────┼────────┼─┼─────────┼──────┼──────┤│003 │南投縣│草屯鎮 │上林 │ │150 │空│288 │10分之2 │簡辛金 ││ │ │ │ │ │ │白│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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