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9號聲 請 人 魏誓鋒 相 對 人 瑋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葉文昇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4月2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8年4月25日。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無。 (六)遲延利息(率):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百分之20計付。 (七)違約金: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百分之2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八)相對人:瑋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葉文昇。 嗣債務人葉文昇於107年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並 簽發同額之本票一紙及設定上開抵押權提供擔保,前開本票經聲請人於107年7月27日提示未獲付款,尚欠本金200萬元 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9月6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10月9日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有卷附 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另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 用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 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79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草屯鎮 │將軍 │ │805-1 │空│334 │全部 │瑋盛建設開發│ │ │ │ │ │ │ │白│ │ │股份有限公司│ ├──┼───┼────┼────┼────┼────────┼─┼─────────┼──────┼──────┤ │002 │南投縣│草屯鎮 │將軍 │ │805-30 │空│89 │全部 │瑋盛建設開發│ │ │ │ │ │ │ │白│ │ │股份有限公司│ ├──┼───┼────┼────┼────┼────────┼─┼─────────┼──────┼──────┤ │003 │南投縣│草屯鎮 │將軍 │ │805-31 │空│88 │全部 │瑋盛建設開發│ │ │ │ │ │ │ │白│ │ │股份有限公司│ ├──┼───┼────┼────┼────┼────────┼─┼─────────┼──────┼──────┤ │004 │南投縣│草屯鎮 │將軍 │ │805-32 │空│67 │全部 │瑋盛建設開發│ │ │ │ │ │ │ │白│ │ │股份有限公司│ ├──┼───┼────┼────┼────┼────────┼─┼─────────┼──────┼──────┤ │005 │南投縣│草屯鎮 │將軍 │ │805-33 │空│64 │全部 │瑋盛建設開發│ │ │ │ │ │ │ │白│ │ │股份有限公司│ ├──┼───┼────┼────┼────┼────────┼─┼─────────┼──────┼──────┤ │006 │南投縣│草屯鎮 │將軍 │ │805-34 │空│64 │全部 │瑋盛建設開發│ │ │ │ │ │ │ │白│ │ │股份有限公司│ ├──┼───┼────┼────┼────┼────────┼─┼─────────┼──────┼──────┤ │007 │南投縣│草屯鎮 │將軍 │ │805-35 │空│64 │全部 │瑋盛建設開發│ │ │ │ │ │ │ │白│ │ │股份有限公司│ ├──┼───┼────┼────┼────┼────────┼─┼─────────┼──────┼──────┤ │008 │南投縣│草屯鎮 │將軍 │ │805-36 │空│64 │全部 │瑋盛建設開發│ │ │ │ │ │ │ │白│ │ │股份有限公司│ ├──┼───┼────┼────┼────┼────────┼─┼─────────┼──────┼──────┤ │009 │南投縣│草屯鎮 │將軍 │ │805-37 │空│64 │全部 │瑋盛建設開發│ │ │ │ │ │ │ │白│ │ │股份有限公司│ ├──┼───┼────┼────┼────┼────────┼─┼─────────┼──────┼──────┤ │010 │南投縣│草屯鎮 │將軍 │ │805-38 │空│69 │全部 │瑋盛建設開發│ │ │ │ │ │ │ │白│ │ │股份有限公司│ ├──┼───┼────┼────┼────┼────────┼─┼─────────┼──────┼──────┤ │011 │南投縣│草屯鎮 │將軍 │ │805-39 │空│77 │全部 │瑋盛建設開發│ │ │ │ │ │ │ │白│ │ │股份有限公司│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