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絮美
- 相對人
- 羅李汝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其及債務人羅文傑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8月2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8月19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違約金: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八)相對人:羅李汝珠。債務人:羅文傑即信正昌工程行。嗣債務人羅文傑於102年8月27日、103年9月3日及104年7月1日邀同訴外人官楸榕、黃小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300萬元及3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最後一筆清償日期為124年7月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6年8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債務人除上開借款外,另有積欠信用卡債務,計尚欠本金5,177,541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放款借據影本、增補約據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帳務明細影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9月11日通知相對人羅李汝珠及債務人羅文傑、官楸榕、黃小騏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10月22日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82號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001 │南投縣│草屯鎮 │土城 │ │477 │空│418.65 │全部 │羅李汝珠 ││ │ │ │ │ │ │白│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