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1號聲 請 人 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昇隆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期。 ㈢於聲請本票裁定狀補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得以另行提出聲請本票裁定狀並於其上蓋用公司大小章之方式補正)。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