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1號
- 聲請人
- 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昇隆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期。
㈢於聲請本票裁定狀補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得以另行提出聲請本票裁定狀並於其上蓋用公司大小章之方式補正)。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