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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1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聲請人
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昂

上列聲請人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吳昇隆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非訟事件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是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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