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65號聲 請 人 以琳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心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范揚威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本票裁定聲請狀之公司及負責人之大小章。(◎可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有聲請人大小章之本票裁定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