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53號
- 抗告人
- 羅年福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昇運砂石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駁回其抗告。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請不服。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司票字第353號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昇運砂石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駁回其抗告。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請不服。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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