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1號
- 聲請人
- 陞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明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春根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一張。
㈡請補繳相對人陳春根(住南投縣○○鎮○○路○段00號)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㈢請補繳聲請人陞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