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1號聲 請 人 陞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春根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一張。 ㈡請補繳相對人陳春根(住南投縣○○鎮○○路○段00號)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㈢請補繳聲請人陞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