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61號聲 請 人 蔡秉彰即中國美術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六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自應於就任之日起六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否則清算期間一旦屆滿,自無從再行延展。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0月3日就任為中國美術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帳上債務尚未結清,無法在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 就任,就任日期為106年10月3日,經本院准予備查,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清算期間於清算人就任之日起六個月即107年4月2日即告屆滿,而聲請人遲至107年4月10日始具狀 聲請展延清算期間,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