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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調字第13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調字第13號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永合吉交通標示器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俊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永合吉交通標示器材有限公司及陳俊佑於民國105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並以車牌號碼000-0000,廠牌:BENZ自用小客車乙輛設定動產抵押,提供擔保,詎相對人自105年10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並將上開擔保車輛擅自遷移、藏匿,致聲請人無從追蹤占有,有害於聲請人抵押權之行使,爰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06年12月28日以投院美民思106司暫調字第246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相對人逾期迄未回覆,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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