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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1號

返還擔保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柯伊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1號

聲請人
陳佳欣即陳雅玲
相對人
張龍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一五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捌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16號民事判決,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80萬元為擔保,對相對之財產為假執行。茲因假執行之本案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提存書影本、存證信函各1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2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16號、106年度存字第15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61號卷宗審閱屬實。而聲請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已於民國107年3月13日送達,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憑,經向本院民事分案室查詢之結果,相對人並未對聲請人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柯伊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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