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寶京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辰銘
- 訴訟代理人
- 龔維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林金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松露
- 訴訟代理人
- 吳彩鶴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楊胤達
- 訴訟代理人
- 楊鴻量
- 訴訟代理人
- 楊怡彬
- 訴訟代理人
- 楊秀娟
- 訴訟代理人
- 楊秀宜
- 訴訟代理人
- 楊學訓
- 訴訟代理人
- 楊學誌
- 訴訟代理人
- 林碧雲
- 訴訟代理人
- 林木河
- 訴訟代理人
- 林泰琅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平
- 訴訟代理人
- 林博璋
- 訴訟代理人
- 林博政
- 訴訟代理人
- 楊加聰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芳
- 訴訟代理人
- 洪淑婉
- 訴訟代理人
- 范玉香
- 訴訟代理人
- 楊展勇(即林貌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楊展壁(即林貌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林麗杏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琴
蔡原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展勇、楊展壁為視同上訴人林貌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 項、第2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視同上訴人林貌於本件審理期間即民國107年11月24日死亡,當時其配偶楊學益已亡故,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楊展榮、楊展勇、楊淑靜、楊淑合、楊展壁,其中楊展榮、楊淑靜、楊淑合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於107年12 月24日以107年度司繼字第824號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有視同上訴人林貌之除戶(全部)謄本、繼承系統表暨楊展榮、楊展勇、楊淑靜、楊淑合、楊展壁之戶籍謄本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當事人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94頁至第103頁、第111頁至第113頁)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824號卷宗審閱結果相符,足認林貌之全體繼承人即為楊展勇、楊展壁等2人無訛。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楊展勇、楊展壁聲明承受視同上訴人林貌之訴訟,惟楊展勇、楊展壁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楊展勇、楊展壁為視同上訴人林貌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並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