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9號聲 請 人 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啓程 代 理 人 莊明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002│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NX-0000000 │股票 │1 │82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