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號
- 聲請人
-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家蓁
- 代理人
- 陳佳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4 號),聲請抄錄本院民國107 年1 月4 日準備程序開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人於書狀固表示聲請抄錄本院民國107 年1 月4 日開庭程序錄音光碟,惟未敘明聲請之理由,經本院於107 年9 月4 日通知聲請人於7 日內依上揭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敘明聲請理由到院,該通知已於107 年9 月6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未敘明其聲請理由,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