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 原告
- 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正復
- 訴訟代理人
- 林錦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美瑩律師
- 被告
- 世全塗料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貴竹
- 被告
- 峻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喻得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復興律師
- 被告
- 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賴俐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孟育律師
張慶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擔代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世全塗料有限公司(下稱世全公司)、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笙福公司)前分別對臺南市政府民國106年6月19日府環土土裁字第0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106年6月19日裁處書)、106年6月3日府環土土裁字第106060011號裁處書(下稱106年6月3日裁處書)提起行政爭訟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號(經上訴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59號審理)、第20 號(經上訴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22號審理)。本院前以坐落臺南市○○區○○路00○00號空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 0地號土地之汙染人為何人及被告世全公司、昶笙福公司、被告峻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峻源公司)是否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提送汙染改善應變必要措施計畫書之義務等節,屬本件分擔代償債款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108年1月21日裁定命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9號行政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行政訴訟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分別於108年1月18日、108年5月31日以107年度簡上字第59號、108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確定,而已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