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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擔代償債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徐奇川鄭順福楊亞臻
  • 法定代理人
    石正復

  • 原告
    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世全塗料有限公司法人王貴竹峻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喻得芫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賴俐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號原   告 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正復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複 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被   告 世全塗料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貴竹 被   告 峻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喻得芫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俐云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張慶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擔代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世全塗料有限公司(下稱世全公司)、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笙福公司)前分別對臺南市政府民國106年6月19日府環土土裁字第0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 106年6月19日裁處書)、106年6月3日府環土土裁字第1060 60011號裁處書(下稱106年6月3日裁處書)提起行政爭訟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號(經上訴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59號審理)、第20 號(經上訴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22號審理)。本院前 以坐落臺南市○○區○○路00○00號空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 0地號土地之 汙染人為何人及被告世全公司、昶笙福公司、被告峻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峻源公司)是否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提送汙染改善應變必要措施計畫書之義務等節,屬本件分擔代償債款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108年1月21日裁定命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20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9號 行政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行政訴訟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分別於108年1月18日、108年5月31日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59號、108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確定,而已 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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