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2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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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鄭志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宜秦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7 月26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4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2,5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