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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2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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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鄭志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宜秦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7 月26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4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2,5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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