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0號
- 原告
- 石紹成
- 被告
- 范幃翔
- 被告
- 追加被告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德正
- 法定代理人
- 追加被告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英屬開曼群島商現代財富控股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世偉
- 訴訟代理人
- 何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19 號幫助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6 年度附民字第142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零柒拾柒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起訴。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條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48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被告范幃翔給付新臺幣(下同)2,230,000 元,惟原告於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以後,追加請求:先位聲明:被告泓科科技有限公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應與被告范幃翔連帶給付原告2,222,832 元暨自民事準備書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被告范幃翔應給付原告2,222,832 元暨自民事準備書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858,047 元暨自民事準備書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泓科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370,785 元暨自民事準備書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揭第一、二項之被告任一人為給付時,其餘被告就該部分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前揭第一、三項之被告任一人為給付時,其餘被告就該部分範圍內免給付義務。被告泓科科技有限公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未經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19 號刑事判決認定為何侵權行為,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之範圍,此部分核屬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以後之追加請求。原告就該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是依上開說明,原告就追加部分,自應繳納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