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5號
- 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送
- 被告
- 國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67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