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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5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永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5號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告
國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67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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