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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號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告
黃堂秋
被告
三福煤氣行
訴訟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育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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