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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告
李清益
被告
春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54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債權人即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752 元,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5,252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445,252 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奇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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