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號
- 聲請人
- 日寶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玫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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