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2號聲 請 人 智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珠 代 理 人 彭秀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湯文億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莊維燦 │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106年11月30日 │77,311元 │KD1053094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