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1號聲 請 人 玖如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巧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楊惠如 ┌─────────────────────────────────────────────────┐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7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草屯分│107年6月27日 │20,000元 │AD0179652 │ │ │ │限公司草屯分公司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