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保險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張毓珊
- 上訴人鄭虹愛、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700 萬元,應徵第、繳納,茲依民事訴、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3號上 訴 人 鄭虹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7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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