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方柏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谷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聰志
○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與債務人許聰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